《標準》實施后,將減少醫療機構污染物排放,改善我省環境質量。通過加強醫療機構污水、廢氣和廢物的排放控制,能有效降低醫療機構對周邊環境、人群感官及健康的不良影響。通過加嚴對糞大腸菌群的控制限值,明確消毒控制要求,能有效保障環境安全。修訂后的《標準》更加完整,依據地方標準就可以對醫療機構進行全面監管。《標準》明確規定了醫療機構污染物處理控制要求、排放限值、監測點位、監測頻次、監測分析方法等,使環境管理更有可操作性。此次修訂根據我省應對重大疫情期間的成功做法和主要經驗,在國內首次將重大疫情應對的環境技術要求寫入了標準。《標準》將與我省2020年3月發布的《山東省醫療廢物管理辦法》一起,為加強醫療機構污染控制、提高疫情應對能力提供法規和標準支撐。
《標準》主要修訂了如下內容:
(一)完善《標準》名稱和結構。
《標準》名稱由《山東省醫療污染物排放標準》修改為《山東省醫療機構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為保持《標準》的結構完整性和使用方便性,對執行國標的內容也補充進《標準》。
(二)加重大傳染病疫情期間相關控制要求。
《標準》規定了在重大傳染病疫情期間需管控的對象及其污水處理、危廢處置、監測分析等要求。
一是將接收疑似患者的隔離觀察點及相關研究機構納入本《標準》管理;
二是提高了對糞大腸菌群的控制要求,明確了臨時隔離點廢水消毒要求;
三是為減少監測人員暴露危險,允許采取快速測定和在線測定;
四是疫情期間醫療廢物管理按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有關應急規定執行;
五是允許市級以上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采取應急措施。
(三)調整污水排放控制要求。
1、調整標準分級。參照國標將標準修訂為兩級。傳染病和結核病醫療機構執行一級標準。床位為20張以上(含20張)的綜合醫療機構和其他醫療機構,污水直接排放執行一級標準,間接排放執行二級標準。床位小于20張以及不設床位的綜合醫療機構和其他醫療機構要求污水經消毒處理后糞大腸菌群數不高于500 MPN/L。
2、調整污染物指標及限值。與國標相比,增加了總磷、甲醛、二甲苯、氟化物和TOC等5項指標。
(1)傳染病和結核病醫療機構,以及排入IV、V類水域或三類海域的床位≥20張的綜合醫療機構和其他醫療機構,執行標準加嚴了糞大腸菌群數、COD、SS、氨氮、總磷等指標。
(2)間接排放且床位≥20張的綜合醫療機構和其他醫療機構加嚴了總磷、總余氯和氨氮等指標。
(3)床位<20張的綜合醫療機構和其他醫療機構加嚴了糞大腸菌群數控制要求。
(四)加嚴污水處理站控制要求。
《標準》加嚴了醫療機構污水處理站周邊氨、硫化氫濃度限值。增加污水處理站污泥控制要求。
(五)更新完善污染物監測方法及相關規定。
《標準》明確了醫療機構應按要求設置采樣口、排放口;完善了監測分析方法;增加了污水站大氣和污泥采樣與監測規定。
(六)《標準》執行時間。
新建醫療機構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執行。現有醫療機構自2021年5月1日起執行本《標準》,為現有機構留出改造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