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8日交通運輸部官網發布了中國民用航空局起草的《民航旅客國內運輸服務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下稱《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其中提到禁止承運人或代理人默認勾選其他付費服務,對機票搭售做出明確規定。
《意見稿》第二章第七條提到,在客票銷售環節,“承運人或者銷售代理人在銷售客票時,不得以默認選擇方式為旅客做出購買付費服務的選擇”。這也是《意見稿》修訂新增的一點。
在《意見稿》修訂說明中,民航局提到這次修訂涉及“明確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監管重點”,新增承運人在銷售及購票后等環節對旅客運輸服務信息的告知義務,充分保護旅客知情權及合法權益;針對當前互聯網機票銷售中出現的“搭售”等不規范行為,明確規范承運人及銷售代理人禁止搭售行為的要求,維護旅客的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
2017年10月,攜程遭遇產品搭售質疑,調查發現攜程等在線旅游網站普遍存在機票預訂過程中,勾選附加產品銷售的做法。事后攜程做出回應,取消所有默認勾選。這次《意見稿》的新規定統一了對搭售行為的規定。
另外,由于機票代理新政策的出臺,以及航空公司的提直降代措施,機票代理商、機票預訂平臺的機票業務收入受到影響。2017年12月人民日報報道稱,業界在探討明面收取相關服務費用的可行性,彌補機票業務收入。但《意見稿》也指出,“購買客票以旅客支付全部款項為完成標志。旅客購買客票后,承運人或者銷售代理人不得再增加其票價。”
除了禁止機票搭售的規定,《意見稿》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條款還包括,重點規范客票變更和退票內容。其中規定,因機務維護、航班調配、機組等承運人原因導致航班取消、延誤、提前、航程改變、艙位等級變更或不能提供原定座位時,旅客要求客票改期的,承運人為旅客辦理客票改期時,不得向旅客收取客票改期費用和票價差額。旅客要求簽轉的,原承運人為旅客辦理簽轉手續不得收取簽轉費用,簽轉產生的票價和行李運輸費用的差額由承運人退還旅客或者為旅客補足。
另外,旅客非自愿退票,承運人或者銷售代理人應該退還旅客全部票款;在客票已部分使用時,承運人或者銷售代理人應當退還未使用航段的票款。承運人或者銷售代理人不得收取退票費。
對承運人原因導致旅客未能搭乘原定航班及錯乘的,除為旅客辦理非自愿變更或退票外,還將加大對承運人的處罰。
《意見稿》還將殘疾人運輸和人體捐獻器官服務運輸的規范性文件引入規章,加強執行的強制性。殘疾軍人和殘疾警察可以憑《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殘疾警察證》,按照同一航班成人普通票價的50%購票;兒童旅客可按照同一航班成人普通票價的50%購買兒童票;嬰兒旅客可以按照同一航班成人普通票價的10%購買嬰兒票,不提供座位。攜帶人體捐獻器官旅客的國內運輸按照《人體捐獻器官航空運輸管理辦法》執行。
《意見稿》還新了增承運人服務承諾和服務報告內容,便于消費者獲取承運人的服務質量信息,保護旅客知情權和選擇權。
關于《意見稿》的說明提到,《中國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國內運輸規則》是規范航空承運人旅客運輸行為、維護消費者權益的重要法律依據,最早于1996年頒布,用于規范中國民航旅客運輸市場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