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來源:天天稅訊
財稅解答: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第一條規定,銷售自產鋁合金門窗并提供安裝服務,不屬于財稅〔2016〕36號第四十條規定的混合銷售,應分別核算貨物和建筑服務的銷售額,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率或者征收率。
因此,您公司銷售自制的鋁合金門窗,并提供安裝服務,不屬于混合銷售,應當分別核算貨物和建筑服務的銷售額,分別開具發票,適用不同的稅率或者征收率。銷售門窗按照銷售貨物,適用稅率13%,安裝服務適用稅率9%。

財稅解答: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第一條規定,銷售自產鋁合金門窗并提供安裝服務,不屬于財稅〔2016〕36號第四十條規定的混合銷售,應分別核算貨物和建筑服務的銷售額,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率或者征收率。
因此,您公司銷售自制的鋁合金門窗,并提供安裝服務,不屬于混合銷售,應當分別核算貨物和建筑服務的銷售額,分別開具發票,適用不同的稅率或者征收率。銷售門窗按照銷售貨物,適用稅率13%,安裝服務適用稅率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