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限制炒房,廣州公積金再出新政。昨日,廣州住房公積金中心官網發布《關于貫徹落實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等四部門開展治理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工作通知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對廣州市公積金在提取、轉移接續等方面都作出了新規定。
離職前個人賬戶先封存
根據《意見》,繳存人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先辦理個人賬戶封存,不得選擇通過離職提取方式提取。賬戶封存期間,在異地開立住房公積金賬戶并穩定繳存半年以上的,可通過全國異地轉移接續平臺辦理個人住房公積金轉移接續手續。
對此,政策解讀中指出,粵建金〔2018〕115號明確:嚴格落實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有關政策,原則上必須通過全國異地轉移接續平臺轉移個人住房公積金,不得選擇通過離職提取方式提取。
提取公積金炒房將受限
為限制提取公積金用于炒房或其他投機行為,《意見》還規定,同一人一年內兩次以上(含兩次)變更婚姻關系供方,或同一套住房一年內產權變更兩次以上(含)的,產權人及配偶均不能申請購房提取住房公積金。
在公積金提取地區方面,《意見》指出,在非本市和非本人及配偶戶籍所在地購房的,暫停住房公積金提取資格。根據該規定,假設人在廣州工作并交納公積金,戶口在珠海,則其在廣州和珠海購房仍具有提取公積金的資格,但如果在東莞、中山等非廣州和非戶籍城市購房的,則不能提取公積金。
違規提取將被停貸5年
值得一提的是,《意見》強調,將實施住房公積金失信行為聯合懲戒。根據《意見》,繳存人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應當符合規定條件并提交真實、完整、準確的證明材料。對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的繳存人,公積金中心將記載其失信信息,并隨其個人賬戶一并轉移。對已套取資金的,暫停其住房公積金提取資格和貸款資格,直至其將套取金額全額退回5年后方可恢復。對逾期仍不退回的,列為嚴重失信行為,并依法依規向相關管理部門報送其失信信息,實施聯合懲戒。機關、事實單位及國有企業繳存人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的,還要向其所在單位通報。
根據意見內容,新措施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對于該實施意見施行前已提交申請的,仍按原政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