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強化“大棚房”查處及整改工作,規范管理有關設施農用地,近日,北京市政府研究通過了《大棚類設施農業項目違法違規用地整改標準》(簡稱《整改標準》)和《大棚類設施農業項目違法違規用地整改驗收方案》(簡稱《驗收方案》)。
《整改標準》提出,大棚類設施農業項目要嚴格按照規定標準和要求進行生產設施、附屬設施、配套設施建設,經營者必須按照備案范圍和內容使用土地,確保農地農用。嚴禁違法違規轉包、轉租或變相買賣行為;需在出入口顯著位置設置標識牌,注明項目編號、建設主體、建設時間、占地面積、地類性質、土地用途、建設規模、舉報電話及受理舉報單位等信息,并在網上公示;場內道路寬度不得超過6米,且其占地面積應在附屬設施用地規模內;四周和單棟種植大棚外,不得建設非可視化的圍墻或圍欄,不得妨礙執法人員監督檢查;單棟種植大棚只能有一個看護管理房(俗稱“耳房”)且只能為單層,同時占地面積不超15平方米;單棟種植大棚內外不得硬化地面,不得破壞耕作層,考慮生產需要,在大棚內外可使用透水材料鋪設一條便道,寬度不得超過60厘米,并由主管部門備案、確認;單棟種植大棚內外及看護管理房內,不得配備用于固定居住的生活設施;大棚內外不得堆放與農業種植無關的物品。處于禁養區范圍內的種植項目,不得進行畜禽養殖。
《整改標準》明確,“大棚房”拆除整改后必須恢復種植條件,出現閑置、廢棄農業種植大棚一年以上的,要積極采取措施恢復耕種,防止耕地撂荒。
《驗收方案》要求,徹底摸清全市大棚類設施農業項目底數,按照“一鎮一村一檔、一戶一棚一冊”建立排查工作數據庫,并實現數據共享;對“大棚房”等違法違規用地問題,嚴格按照“耳房”大小、圍擋搭建、路面硬化、堆放物品等8條標準進行整改;將大棚類設施農業全部納入日常監管和執法巡查范圍,建立完善發現、查處、整改、驗收的常態化管控機制,堅決防止“大棚房”問題發生,將耕地和基本農田保護責任落到實處。此次清查整改工作于今年11月結束。